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蘇東隆 相對人 魏誓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誓鋒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土○○○區○○○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相對人魏誓鋒及債務人 黃聰文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