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45號聲請人 林文魁 相對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許雅芬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良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本院100年度破字第6號裁定選任許雅芬律師為破產管理人。本件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73號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鍾佳佑附表┌──────┬──────┬────────────┐│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聲請人預納,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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