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5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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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小字第56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張簡旭文
被   告  葉珮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伍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0五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消費
款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資料查詢等為證,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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