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56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560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黃威
被   告  楊麗靜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56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7月20日下午2時1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陸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
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莊淑雅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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