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4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被   告  牛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49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7月20日下午1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其中
陸萬零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
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許哲萍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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