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2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制猥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受刑人之上訴確定;又犯過失致死及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5月及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因96年減刑及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上述二案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4年3月又15日,於民國95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9日以法矯字第099902738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7月22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