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13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電腦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電腦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財團法人中華電腦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經濟部於民國52年9月25日以經台(52)統字第14136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於52年10月11日辦理設立登記,嗣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於95年8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4冊、第13頁第197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提請第18屆董監事聯會第3、4、5次會議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送經經濟部以95年7月17日經商字第09502101750號函、95年9月26日經商字第0950214015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電腦中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