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321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傅俊雄 即寶城食品行、 王秀粧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狀載本票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有無誤載,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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