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815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李坤 上列上訴人因竊佔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4年度易字第81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105年5月27日向本院所提之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雙全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