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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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60號原告 陳祈豪 被告 楊彰鑑
陳德虎 陳蓁蒔 李國光 李國聖 (原名 李國明 ) 王冠蘋 (原名 王琪 ) 陳金獻 陳金城 楊茂新 許 黃玉美 上一人10訴訟代理人 許碧桃 被告 王紫虹
王玲琳 被告 陳珉祥 法定代理人 陳瑞力 法定代理人 溫翔行 被告楊聰文
林 陳富美 王石明 陳正平 許應儒 許應俊 許應昌 陳慶福 陳源欣 楊彰明 即楊 邱玉金 之繼承人 楊瑞森 即楊邱玉金之繼承人 楊瑞峯 即楊邱玉金之繼承人 楊瑞隆 即楊邱玉金之繼承人 陳楊翠娥 即楊邱玉金之繼承人 楊翠華 即楊邱玉金之繼承人陳瑞力溫翔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許黃玉美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長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伍萬伍仟元,並將繳費收據影本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有鑑定被告許黃玉美分割方案各共有人分得面積及差額面積找補金額之必要,惟被告許黃玉美迄未預納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55,000元,致長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無法進行鑑定,本件訴訟程序無從進行,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命被告許黃玉美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長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鑑定費55,000元,如被告許黃玉美逾期未預納該項費用,本院將依法通知原告墊支,若原告亦不為墊支,本件將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