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85號上訴人 李純寧
歐乃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妙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伍佰叁拾叁元(計算式:737,469+29,064=766,53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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