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49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497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615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