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4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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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497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615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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