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小字第4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小字第4956號
原   告 日昇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瑞芳鎮石崁巷36號,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
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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