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小字第15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1586號
原   告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博智興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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