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2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7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秀差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55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秀差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國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黃秀差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除本案外,並無其他前科紀錄,素行尚可,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飲酒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甚鉅,所為實有不該;呼氣中含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26毫克酒醉程度,並因而發生本案車禍事故,幸未造成人員傷亡;被告所駕駛之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對往來參與交通使用人危害較輕;自陳從事工作為資源回收、學歷為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被
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思慮不周,致罹刑章,經此次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害人 邱彥超 亦同意給予被告機會,有本院電話紀錄1份在卷可查,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爰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勵自新,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其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如未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前揭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5539號被告黃秀差女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秀差於民國108年10月1日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之果菜市場內,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雞酒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同日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27分許,途經臺中市○○區○○○○道與環中路1段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不慎撞及由邱彥超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同日11時46分許,對許黃秀差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秀差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證人邱彥超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19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檢察官劉文賓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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