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299號債權人 何逸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元駿 (原名: 黃啟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自96年8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299號債權人 何逸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元駿 (原名: 黃啟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利息自96年8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否則請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