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38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甲○○受處分人國民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如附表一、二所示原處分機關裁決書案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機關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處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發回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
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車號000-000之輕機車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均在臺中市○○路,因「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之違規,先後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逕行舉發,因寄送處所不明,嗣經警方為公示送達,遂依法裁決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受處分人略以:伊於民國九十四年將該車輛停放於受舉發之地點,但停放之時,原停放地點並非為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因伊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搬離原戶籍,且受舉發之車輛因故障故無法駛離該地點,殊不知該地點已於日後變更為禁止臨時停車。又伊於搬離原戶籍後,並未收到任何違規罰款之通知,因不知違規之事實以致於未將該車輛遷離原地點,而導致連續違規而不知,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經查:
(一)異議人甲○○停放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之地點,係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進行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施工,並於同年月二十二日完工,此有臺中市政府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府交工字第○九六○一一四○四八號函在卷可稽。從而,原舉發單位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於如附表一、二所示違規時間,製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無違誤。又受處分人原處分機關據原舉發單位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製開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而為裁罰之違規事實,並無爭議,此由受處分人於卷附之聲明異議狀內所述可證,是受處分人確有本件違規事實應可認定。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所為如附表一所示之處分部分:
1、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如遲誤該期間,法院自應以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裁定駁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及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及第十八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交通案件聲明異議之在途期間,居住於臺灣地區者,當事人非居住於處罰機關所在之鄉、鎮、市(包括縣轄市、省轄市及院轄市),但居住於受理聲明異議案件法院之管轄區域者,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載日數,扣除在途期間,合先說明。
2、查本件受處分人居住於臺北市○○區○○路○○○號三樓,業據受處分人於聲明異議狀聯絡地址欄中記明無訛,有該聲明異議狀、戶籍謄本各一紙附卷可稽。再原處分機關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寄存送達上開裁決書於受處分人,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送達證書二件在卷可佐。又受處分人之居住地為臺北市,與處罰機關所在之臺中市並非同一鄉、鎮、市,應扣除在途期間五日,則本件交通違規事件二十日之聲明異議期間,應自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送達翌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五日,於九十六年四月七日屆滿,惟受處分人竟遲至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原處分機關收文編號可憑,則受處分人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前開二十日法定期限,且無從命其補正,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處分部分:
1、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新臺幣(下同)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以科學儀器取得違規證據資料,足資認定其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而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別之資料,查明汽車所有人姓名或名稱、住址,並以該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之,由舉發機關送達被通知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應受送達人有就業處所者,亦得向該處所為送達」、「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記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十四條分別訂有明文。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另按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汽車所有人依通知單之應到案日期前到案,並告知違規駕駛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者,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違規駕駛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應到案日期,處罰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該汽車所有人。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各條款罰鍰最低額繳納結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細細則)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開處理細則之規定,無非在使逕行舉發之違規人得以釐清責任歸屬及得以最低處罰標準在限期內自動繳納罰款。是受處分人自應先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通知,其始知悉應到案日期,否則受處分人即無從知悉應到案日期,主管機關未經合法送達逕行裁決,其裁決程序即屬不適法。
2、經查,附表二編號二至編號七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原舉發機關依受處分人登記之車主住址,以掛號方式寄送,但經郵政機機關以遷移不明退回,復經原舉發機關於九十六年五月七日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於000年0月000日生效,有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九十六年五月七日中分五交字第○九六○○一四六七二號函、公告、公示送達移送表等影本各一紙在卷可稽,是附表二所示編號二至編號七之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始為合法送達,應堪認定。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於九十六年四月四日所為上開附表二編號二至編號七所示之裁決,顯係在原舉發通知單合法送達前所為,於程序上顯有未合之處。
3、而附表二編號八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原舉發機關依受處分人登記之車主住址,以掛號方式寄送,但經郵政機機關以遷移不明退回後,並未依法辦理公示送達,此有本院電話記錄表及該次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從而,本次逕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尚未經合法送達,足堪認定。本件原處分機關逕為裁決,程序上亦有未合。
4、又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裁決,原處分機關於移送書內固記載同意改按最低罰六佰元予以裁處之意見,然此為其裁量權限,從而,原處分機關如認異議人該次之違規行為,應裁處罰鍰六百元,應另依法定程序為裁決,始為適法。
5、綜上,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發回由原處分機關責由原舉發機關重新為合法程序處理後,再依法裁決,以為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交通法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附表一(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裁決、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送達)┌──┬────┬───┬─────┬─────┬───────┬────┐│編│違規│違規│舉發通知單│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裁罰│公示送達││號│時間│地點│案號│裁決書案號│金額(新台幣)│生效時間│├──┼────┼───┼─────┼─────┼───────┼────┤│1│⒑│臺中市│G6EA10212│裁監稽違字│罰鍰一千二百元│⒈⒙│││8時分│興安路││第裁61-G6E││││││││A10212號│││├──┼────┼───┼─────┼─────┼───────┼────┤│2│⒑│同上│G6EA11480│裁監稽違字│罰鍰一千二百元│未為公示│││時分│││第裁61-G6E││送達││││││A11480號│││└──┴────┴───┴─────┴─────┴───────┴────┘◎附表二(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裁決、九十六年四月九日送達)┌──┬────┬───┬─────┬─────┬───────┬────┐│編│違規│違規│舉發通知單│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機關裁罰│公示送達││號│時間│地點│案號│裁決書案號│金額(新台幣)│生效時間│├──┼────┼───┼─────┼─────┼───────┼────┤│1│⒐│臺中市│G6EA08866│裁監稽違字│罰鍰一千元│⒈⒙│││9時分│興安路││第裁61-G6E││││││││A08866號│││├──┼────┼───┼─────┼─────┼───────┼────┤│2│⒒│同上│G6EA12322│裁監稽違字│罰鍰六百元│⒌│││時分│││第裁61-G6E││││││││A12322號│││├──┼────┼───┼─────┼─────┼───────┼────┤│3│⒓⒌│同上│G6EA13137│裁監稽違字│罰鍰六百元│⒌│││時分│││第裁61-G6E││││││││A13137號│││││││││││├──┼────┼───┼─────┼─────┼───────┼────┤│4│⒓│同上│G00000000│裁監稽違字│罰鍰六百元│⒌│││時分│││第裁61-G70││││││││09942號│││├──┼────┼───┼─────┼─────┼───────┼────┤│5│⒓│同上│G00000000│裁監稽違字│罰鍰六百元│⒌│││時分│││第裁61-G70││││││││005906號│││││││││││├──┼────┼───┼─────┼─────┼───────┼────┤│6│⒈⒎│同上│G00000000│裁監稽違字│罰鍰六百元│⒌│││時分│││第裁61-G70││││││││015430號│││├──┼────┼───┼─────┼─────┼───────┼────┤│7│⒈⒑│同上│G00000000│裁監稽違字│罰鍰六百元│⒌│││9時分│││第裁61-G70││││││││015426號│││├──┼────┼───┼─────┼─────┼───────┼────┤│8│⒉│同上│G7EA01428│裁監稽違字│罰鍰六百元│未合法送│││時7分│││第裁61-G7E││達││││││A01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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