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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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於同年4月
6日因上訴撤回確定,並於同年7月15日入監執行。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8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6090680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5月2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4月1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上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璟佳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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