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946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丙○○(亡)關係人即其他繼承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聲明人為本件限定繼承之聲請時,雖未檢附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至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人別,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基本資料之結果,有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