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9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著作權法及搶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於民國94年7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96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法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9月3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60032767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7年8月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7年7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台灣台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