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50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裕果生技有限公司鐘煌乾陳寶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裕果生技有限公司於發票日期「前」「後」之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為鐘煌乾。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