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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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1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宗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902、3805、4895、56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宗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充如下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洪宗岳罹患慢性混亂型精神分裂症,行為時因而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
二、本件證據名稱,除更正、補充如下外,其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第3行「指認照片、現場照片5張」更正為「指認照片1張、現場照片4張」,第9行「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更正為「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
(二)補充「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精神科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見本院卷內第15-17頁)。
三、被告因慢性混亂型精神分裂症,行為時因而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惟尚未達無法辨識行為違法或無法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程度,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1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文新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方式│被害人│失竊物品│主文│├──┼──────┼──────┼─────┼───┼──────┼─────────┤│一│100年8月11日│彰化縣二林鎮│徒手竊取。│ 蕭建陽 │行竊之際,即│洪宗岳竊盜,未遂,│││凌晨1時許│育英街182巷│││為蕭建陽發覺│處拘役伍日,如易科││││55號住宅旁之│││,而未竊得財│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車庫內│││物│元折算壹日。│││││││││├──┼──────┼──────┼─────┼───┼──────┼─────────┤│二│100年11月26│彰化縣二林鎮│同上。│ 洪永順 │現金新臺幣約│洪宗岳竊盜,處拘役│││日凌晨3時12│南光里安樂街│││700元、200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分許│9號、11號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所停放之車牌││││算壹日。││││號碼2892-FZ││││││││號及QS-7165││││││││號自用小客車││││││││內│││││├──┼──────┼──────┼─────┼───┼──────┼─────────┤│三│100年12月7日│彰化縣二林鎮│同上。│ 陳政利 │現金300元及│洪宗岳竊盜,處拘役│││凌晨0時42分│儒林路2段433│││價值約100元│拾日,如易科罰金,││││號之蚵仔仁攤│││之雞蛋1包│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位││││壹日。│││││││││││││││││├──┼──────┼──────┼─────┼───┼──────┼─────────┤│四│100年12月8日│彰化縣二林鎮│同上。│同上。│價值約100元│洪宗岳竊盜,處拘役│││晚上11時42分│儒林路2段433│││之蕃茄一包│拾日,如易科罰金,││││號之蚵仔仁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位││││壹日。│││││││││││││││││├──┼──────┼──────┼─────┼───┼──────┼─────────┤│五│100年12月9日│彰化縣二林鎮│同上。│同上。│價值約250元│洪宗岳竊盜,處拘役│││晚上11時56分│儒林路2段433│││之紅蔥頭1包│拾日,如易科罰金,││││號之蚵仔仁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位││││壹日。│││││││││││││││││├──┼──────┼──────┼─────┼───┼──────┼─────────┤│六│100年12月10│彰化縣二林鎮│同上。│同上。│價值約100元│洪宗岳竊盜,處拘役│││日晚上11時│儒林路2段433│││之核桃1包│拾日,如易科罰金,│││57分│號之蚵仔仁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位││││壹日。│││││││││││││││││├──┼──────┼──────┼─────┼───┼──────┼─────────┤│七│100年12月11│彰化縣二林鎮│同上。│同上。│價值約50元之│洪宗岳竊盜,處拘役│││日晚上11時│儒林路2段433│││餅乾1包│拾日,如易科罰金,│││48分│號之蚵仔仁攤││││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位││││壹日。│││││││││││││││││├──┼──────┼──────┼─────┼───┼──────┼─────────┤│八│101年2月5日│彰化縣二林鎮│同上。│ 陳惠斌 │現金新臺幣約│洪宗岳竊盜,處拘役│││凌晨1時37分│北平里仁愛路│││500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許│394巷10號旁││││,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停放之車牌號││││算壹日。││││碼3075-SD號││││││││自用小客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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