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24號聲請人 徐鴻廣 即升保電器行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佩君 、 高媫妮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升保電器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相對人究為高「媫」妮或高「婕」妮?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