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徐富祥 被告 劉沛潔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3年度苗簡字第118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羅貞元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