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0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美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呂文虎 │有限責任花蓮第│94年11月30日│8,460元│R0000000│2754││││一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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