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0八號
聲請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蓉
法官賴劍毅法官紀文惠┌──────────────────────────────────────────────────────┐│附表一: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刊登於民眾日報││申報權利期間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二年五月十日│貳仟伍佰元│CA0000000││││司││││││├─┼─────────┼─────────┼───────────┼────────┼────────┼──┤│2│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二年五月十日│參仟元│CA0000000││││司││││││├─┼─────────┼─────────┼───────────┼────────┼────────┼──┤│3│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二年五月十日│參仟陸佰零伍元│CA0000000││││司││││││├─┼─────────┼─────────┼───────────┼────────┼────────┼──┤│4│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二年五月十日│參仟伍佰元│CA0000000││││司││││││├─┼─────────┼─────────┼───────────┼────────┼────────┼──┤│5│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貳仟伍佰元│CA0000000││││司││││││├─┼─────────┼─────────┼───────────┼────────┼────────┼──┤│6│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參仟陸佰零伍元│CA0000000││││司││││││├─┼─────────┼─────────┼───────────┼────────┼────────┼──┤│7│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參仟伍佰元│CA0000000││││司││││││├─┼─────────┼─────────┼───────────┼────────┼────────┼──┤│8│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參仟元│CA0000000││││司││││││└─┴─────────┴─────────┴───────────┴────────┴────────┴──┘┌──────────────────────────────────────────────────────┐│附表二: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刊登於民眾日報││申報權利期間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參仟伍佰元│CA0000000││││司││││││└─┴─────────┴─────────┴───────────┴────────┴────────┴──┘┌──────────────────────────────────────────────────────┐│附表三: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刊登於民眾日報││申報權利期間於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屆滿│├─┬─────────┬─────────┬───────────┬────────┬────────┬──┤│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貳仟伍佰元│CA0000000││││司││││││└─┴─────────┴─────────┴───────────┴────────┴────────┴──┘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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