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福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22號、第1144號、第1149號、第1259號、第1260號、第1262號、第1265號、第1266號、第1406號、第1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改訂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判。
理由本案前於民國103年7月9日辯論終結,並訂於103年7月2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判。茲因當日麥德姆颱風來襲,依規定停止上班,以致無法如期宣判,爰改訂於103年7月24日下午
5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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