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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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709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豪慶海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夏福水人債務人 趙瑞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參拾萬參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015,878│108年6月5日│2.1288%│自108年7月6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1,784,250│108年6月5日│2.1305%│自108年7月6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1,503,450│108年6月5日│2.1235%│自108年7月6日起,其│││元│││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