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葉吉隆
之4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安祿夏安全夏安信夏琨櫃夏泳夏央夏部夏有法呂明隆呂萬見呂萬彩呂細琶呂國安呂中堯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3,44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
二、被告等14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訴外人 夏慶福呂健吉 之除戶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依靚附表┌────┬──────┬───┬─────┬────┬─────┐│類別│地號(均為澎│面積│公告土地現│原告主張│價額(新臺│││湖縣七美鄉大│(平方│值(新臺幣│權利範圍│幣元)│││嶼段)│公尺)│元/每平方│││││││公尺)│││├────┼──────┼───┼─────┼────┼─────┤│土地│4025│335│900│2分之1│150,750│├────┼──────┼───┼─────┼────┼─────┤│土地│4026│737│370│1分之1│272,690│├────┼──────┼───┼─────┼────┼─────┤│合計│││││42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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