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 葉吉隆
之4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安祿 、 夏安全 、 夏安信 、 夏琨櫃 、 夏泳 、 夏央 、 夏部 、 夏有法 、 呂明隆 、 呂萬見 、 呂萬彩 、 呂細琶 、 呂國安 、 呂中堯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3,440元(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
二、被告等14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三、訴外人 夏慶福 、 呂健吉 之除戶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楊依靚附表┌────┬──────┬───┬─────┬────┬─────┐│類別│地號(均為澎│面積│公告土地現│原告主張│價額(新臺│││湖縣七美鄉大│(平方│值(新臺幣│權利範圍│幣元)│││嶼段)│公尺)│元/每平方│││││││公尺)│││├────┼──────┼───┼─────┼────┼─────┤│土地│4025│335│900│2分之1│150,750│├────┼──────┼───┼─────┼────┼─────┤│土地│4026│737│370│1分之1│272,690│├────┼──────┼───┼─────┼────┼─────┤│合計│││││42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