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457號債權人 惠友遠 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詹兆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郵局存證信函、住戶規約影本等文件,惟未提出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以致債務人有所示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新竹縣○○市○○○路○○號7樓之9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嗣於109年5月20日提出補正資料,惟債權人請求積欠管理費期間之建物登記所有權人為八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非本件債務人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未提出足以釋明其對債務人千代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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