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志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27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志聖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扳手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志聖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思悔改,利用曾任職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永安公司)之機會,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持自備之摺疊梯及客觀上對於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扳手一支,接續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間,在如附表所示之地點,竊取新永安公司所有,架設在電線桿上之不銹鋼製電纜線收容架共五十九組,得手後將之持往不知情之 蘇德修 所經營之資源回收場變賣。案經新永安公司發覺失竊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獲上情,嗣警並在王志聖之住處內扣得活動扳手一支及電纜線收容組使用之穿釘三支等物。案經新永安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係被告王志聖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排除嚴格證據調查;並依同法第三百十條之二之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之自白;告訴代理人 溫金城 於警詢之指訴、證人蘇德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二)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一紙、查獲照片十四張、失竊現場照片五十九張、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十二張。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已於一百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八日生效,其主刑增列得併科新臺幣十萬以下罰金,惟該法條第一項第三款構成要件並未修正,修正後之規定不利於被告,本件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五、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上字第五二五三號判例足資參照)。被告持以行竊之扳手,為質地堅硬之金屬材質,客觀上自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要屬兇器無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先後多次竊盜犯行,均係出於同一犯意,被害人同一,且係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密接時間內完成,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包括之一罪,而屬接續犯。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罪刑,且於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素行、造成被害人損失新臺幣八萬二千六百元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據上審酌,本院認檢察官之求刑過重,附此敘明。扣案扳手一支,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依法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十條之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前)、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附表┌─┬──────┬────────┬────────┐│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電線桿編號││號││││├─┼──────┼────────┼────────┤│01│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鼎財88右6左1│││某時│里21-11號前││├─┼──────┼────────┼────────┤│02│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大同│善安 高幹 365右14│││某時│里牛肉寮65-23號│右1││││對面││├─┼──────┼────────┼────────┤│03│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大同│善安高幹365右14│││某時│里牛肉寮65-23號│右1-1││││對面││├─┼──────┼────────┼────────┤│04│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中沙│長沙高幹83│││某時│里沙崙29號││├─┼──────┼────────┼────────┤│05│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牛肉│善安高幹365右14│││某時│寮│左2│├─┼──────┼────────┼────────┤│06│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中榮│中榮高幹6│││某時│里││├─┼──────┼────────┼────────┤│07│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中沙│長溪高幹63│││某時│里沙崙1-8號對面││├─┼──────┼────────┼────────┤│08│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牛肉│善安高幹365右14│││某時│寮│右1│├─┼──────┼────────┼────────┤│09│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港南│善安高幹174右6│││某時│里134-12號││├─┼──────┼────────┼────────┤│10│99年11月23日│臺南市○○路○段│長溪高幹208│││某時│46號旁││├─┼──────┼────────┼────────┤│11│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中沙│長溪高幹243│││某時│里沙崙4-7號旁││├─┼──────┼────────┼────────┤│12│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中沙│長溪高幹83│││某時│里沙崙29號旁││├─┼──────┼────────┼────────┤│13│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南區公親│未編號│││某時│寮1-6號前││├─┼──────┼────────┼────────┤│14│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中沙│長溪高幹220│││某時│里115號││├─┼──────┼────────┼────────┤│15│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中崙│安和高幹201右2│││某時│里176-2號││├─┼──────┼────────┼────────┤│16│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南區公親│中東高幹4│││某時│寮1-9號││├─┼──────┼────────┼────────┤│17│99年11月23日│臺南市○○路○段8│長溪高幹214│││某時│號前││├─┼──────┼────────┼────────┤│18│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沙崙│安和高幹201右11│││某時│55-4號││├─┼──────┼────────┼────────┤│19│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海寮│海寮高幹64│││某時│里││├─┼──────┼────────┼────────┤│20│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新吉│海寮高幹147│││某時│里││├─┼──────┼────────┼────────┤│21│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新吉│長溪高幹200右4│││某時│里往公親寮││├─┼──────┼────────┼────────┤│22│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海寮│海寮高幹53右13│││某時│納骨塔對面││├─┼──────┼────────┼────────┤│23│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新吉│海寮高幹140│││某時│58-2號││├─┼──────┼────────┼────────┤│24│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新吉│海寮高幹152右5│││某時│58-2號││├─┼──────┼────────┼────────┤│25│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中榮│中榮高幹7│││某時│里││├─┼──────┼────────┼────────┤│26│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新吉│海寮高幹64│││某時│里││├─┼──────┼────────┼────────┤│27│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新吉│海寮高幹152右57│││某時│里往公親寮││├─┼──────┼────────┼────────┤│28│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中沙│長沙高幹63│││某時│里沙崙1-8號對面││├─┼──────┼────────┼────────┤│29│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大同│善安高幹373左1│││某時│里寶貝熊旁道路││├─┼──────┼────────┼────────┤│30│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安定│善安高幹250右1│││某時│工業區││├─┼──────┼────────┼────────┤│31│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沙崙│長沙高幹70│││某時│里26-3號││├─┼──────┼────────┼────────┤│32│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六嘉│外塭高幹29右13│││某時│里中崙加油站後產│││││業道路││├─┼──────┼────────┼────────┤│33│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大同│海寮高幹24右6左2│││某時│里往新吉里方向│左12│├─┼──────┼────────┼────────┤│34│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大同│海寮高幹83│││某時│里往新吉里方向││├─┼──────┼────────┼────────┤│35│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中崙│安和高幹192後面│││某時│工業區對面│一桿│├─┼──────┼────────┼────────┤│36│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大同│善安高幹373左11│││某時│里往新吉里方向││├─┼──────┼────────┼────────┤│37│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領寄高分30│││某時│││├─┼──────┼────────┼────────┤│38│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蘇林│蘇林30│││某時│里111-21號││├─┼──────┼────────┼────────┤│39│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善化區百二│百二甲36│││某時│甲4-4號││├─┼──────┼────────┼────────┤│40│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安加│善安高幹232左6│││某時│里274號││├─┼──────┼────────┼────────┤│41│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蘇林│ 蘇厝 高分17│││某時│里蘇厝196號││├─┼──────┼────────┼────────┤│42│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蘇厝│西衛高分24旁拉桿│││某時│里││├─┼──────┼────────┼────────┤│43│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安定│善安高幹197右1│││某時│里33-3號││├─┼──────┼────────┼────────┤│44│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領寄高分30左6│││某時│││├─┼──────┼────────┼────────┤│45│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蘇厝│西衛高分28│││某時│里││├─┼──────┼────────┼────────┤│46│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六嘉│善安高幹383右41│││某時│里39-8號││├─┼──────┼────────┼────────┤│47│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牛肉│未編號│││某時│寮往六嘉里方向││├─┼──────┼────────┼────────┤│48│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牛肉│善安高幹356右14│││某時│寮│左12│├─┼──────┼────────┼────────┤│49│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未編號│││某時│里1-25號旁││├─┼──────┼────────┼────────┤│50│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牛肉│善安高幹388右11│││某時│寮往六嘉里方向│右12│├─┼──────┼────────┼────────┤│51│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牛肉│善安高幹388右11│││某時│寮往六嘉里方向│右25右1│├─┼──────┼────────┼────────┤│52│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善化區百二│百二甲36│││某時│甲2-11號││├─┼──────┼────────┼────────┤│53│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六嘉│善安高幹388右11│││某時│里97-19號│右14│├─┼──────┼────────┼────────┤│54│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六嘉│善安高幹388右11│││某時│里97-19號│右13│├─┼──────┼────────┼────────┤│55│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六嘉│未編號│││某時│里││├─┼──────┼────────┼────────┤│56│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安加│善安高幹244右12│││某時│里158-8號旁││├─┼──────┼────────┼────────┤│57│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安加│善安高幹244右6│││某時│里158-8號旁││├─┼──────┼────────┼────────┤│58│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安加│善安高幹231右7│││某時│里壘球場旁││├─┼──────┼────────┼────────┤│59│99年11月23日│臺南市安定區安加│善安高幹197右6右│││某時│里38-14號旁│1│└─┴──────┴────────┴────────┘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100年1月26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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