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63號
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
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固定有明文,惟此須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者為限,此觀同條項規定自明。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其姓氏從母姓,僅泛稱 渠生父 本姓黃,為認祖歸宗故而聲請准予改姓云云,並未提出依其父之姓氏對渠有何不利影響之證據,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於法即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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