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63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詳細股票號碼,各股票股數之明細應詳細列出,並重新提出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孫志滔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