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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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告 傅蓉光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蓉珍
徐蓉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2/3之價值。又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參酌與系爭不動產同地段且面積相近房地之交易價格,核定其中吳興街不動產面積為102.6平方公尺,換算坪數為31.0365坪(102.6㎡×0.3025=31.0365),該區不含電梯四樓至五樓公寓平均交易價格為52.9萬(見本院卷第10頁),故吳興街不動產價額為1,642萬元(31.0365×52.9=1641.8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奉化路不動產,換算坪數為23.964坪(79.22㎡×0.3025=23.964),奉化路不動產為大樓,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坪24.6萬元(見本院卷第11頁),奉化路不動產價額為590萬元(23.964×24.6=
589.514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88萬元(即1,642萬元+590萬元=2,232萬元,2,232萬元×2/3=1,4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編號│不動產坐落│被告之權利範圍│││││├──┼───────────┼────────┤│1│臺北市○○區○○段二小│全部│││段1219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4樓)││├──┼───────────┼────────┤││臺北市○○區○○段二小│1/4││2│段373地號土地││├──┼───────────┼────────┤││桃園市○○區○○段1115│全部││3│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220││││號9樓之2)││├──┼───────────┼────────┤││桃園市○○區○○段493│78/10000││4│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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