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58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嘉格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格塑膠有限公司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
告應補正如下列所述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含土地及房屋
之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被告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土地及房屋租賃契約
書等請求之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