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158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嘉格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格塑膠有限公司間因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
告應補正如下列所述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含土地及房屋
   之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十五日內提出被告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土地及房屋租賃契約
   書等請求之相關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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