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120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