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5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驗餘淨重共伍點壹伍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陸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共貳拾貳點玖貳玖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壹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毒品,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3年度偵字1923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被告業經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包(淨重5.15公克)、海洛因1包(淨重0.36公克)、安非他命4包(淨重22.9292公克)、安非他命1包(淨重0.271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3日以94年度訴字第369號判決無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7月26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382號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見99年度執聲字第1230號卷第5至12頁)。而扣案之白粉8包(保管字號:93年度青保管字第798號、驗餘淨重共5.15公克)、白粉1包(保管字號同上、驗餘淨重0.3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無訛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2月17日調科壹字第020006808號鑑定通知書1紙附卷足憑(見93年度偵字第19236號卷第154頁)。另扣案之粉末4包(保管字號:93年度藍保管字第2477號、原淨重共23.0125公克,取樣0.0833公克,驗餘淨重共22.9292公克)、粉末1包(保管字號同上、原淨重0.2975公克,取樣0.0264公克,驗餘淨重0.2711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等情,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3年12月27日(93)安鑑字第00423號鑑驗通知書1紙附卷足憑(見93年度偵字第19236號卷第160頁)。上開扣押物既均係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