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70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敦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祥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秉澤 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陳麗芬法官黃書苑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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