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5號聲明人 黃勝峰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70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勝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81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70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刑事聲明異議狀」向本院對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沈揚仁法官王敏慧法官蔡憲德法官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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