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69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洪英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曾碧霞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5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滕允潔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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