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8號聲明人 陳怡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第三審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72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怡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528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沈揚仁法官王敏慧法官林靜芬法官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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