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699號聲請人 黃教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江 李淑華 與被上訴人 許郁雯 間請求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345號),經本院選任為 江李淑華 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李瑜娟法官陳麗芬法官黃書苑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