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李秋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849元,又上訴人係就本事件全部提起上訴,故其上訴利益即為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8,76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