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042號聲請人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適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宛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之「身份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林宛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