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債權人彰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創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建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為陳建森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現金支出傳票借款人為 陳仕油 不相符)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10月30日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10年5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