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原告 羅古秋梅 被告 高子皓
黃名慈 吳冠京 蔡景樺 戎湘 如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原金訴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林忠澤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