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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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小字第120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8786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