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古俊傑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理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俊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古俊傑因犯竊盜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143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古俊傑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6千元,由具保人即被告古俊傑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即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本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385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具保人即被告之戶役政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即被告接受執行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助字第1826號拘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助字第2278號拘票等資料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拘提報告書2份及送達證書影本4份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欣怡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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