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代辦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90號原告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被告 李昀書 被告 李昂禧 被告 李宛真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李宜樺 被告 李懿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辦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1審裁判費。上開事項,均為起訴所必備之程式或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辦繼承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並未於訴狀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具體金額,亦未敘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用,經本院於
101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惟原告於101年4月185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陳玉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