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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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8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項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71,07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191,075元。」;理由欄四、㈤第1至3行關於「相對人自108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應負擔甲○○之扶養費用共為840,000元【計算式:15,000元×56月=840,000元】」及以下關於「1,071,075元」「840,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自108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應負擔甲○○之扶養費用共為960,000元【計算式:15,000元×64月=960,000元】」;「1,191,075元」、「96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相對人自108年7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應為64個月,而裁定原本及正本誤寫為56個月,始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易佩雯